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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金融破解发展困局的重要方向

发布时间:2020-03-26 15:32:50 阅读: 来源:硅系厂家

互联网经济评论

作者:袁满

2013年底,银监会在总结过去三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修订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了支持力度,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也将正式驶入快车道。传统金融机构可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加大创新力度,借助互联网公司的互联网平台和数据资源,进一步拓宽市场空间,破解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困境,打破当前行业竞争格局,推动消费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和发展。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为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服务的特点是:单笔额度小、不需要担保、审批速度快、方式灵活。消费金融公司需要银监会的牌照准入经营,目前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在控制信贷风险、网点支持和信贷业务经验上有传统优势;互联网系消费金融业务(电商、第三方支付等)则侧重于将消费信贷产品融合进在线支付和电商平台中去。在互联网经济和信息消费迅猛增长的大环境下,无论是对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还是开展类似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在线平台的重要性都在不断提升,已成为突破营业地域限制、扩宽业务范围和创新服务模式的重要途径。

互联网金融是消费金融破解发展困局的发展方向

从市场空间来看,互联网金融也是消费金融业务取得突破的契机。在传统消费金融领域,消费金融公司始终面临着来自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强大竞争,所占市场份额并未达到业界预期的高度。但随着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差异化竞争,以及线上消费金融开启了广阔市场空间,消费金融公司未来仍有较大发展潜力。

(一)传统消费金融市场由商业银行牢牢掌控

传统消费金融市场的基本格局已定,早被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牢牢控制,可挖掘的市场空间有限。在国有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中,个人住房贷款份额占比较大(见图1),尤其农业银行2014年上半年房贷总额超过1.4万亿元,占比超过个人贷款总额的六成。除房贷以外,商业银行近年来大力发展的信用卡业务几乎涵盖了公务、商旅、航空、留学、加油、网购、餐饮等各种产品体系,信用卡消费额和信用卡透支额规模大幅增长(见图2),如农业银行2014年上半年信用卡透支总额(分期付款或延期还款)超过2000亿元。此外,商业银行除了信用卡透支消费以外,也提供个人经营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以平安银行个人贷款组成为例(见图3),2014年上半年个人经营性贷款占比最高,其次是信用卡贷款,占比最低的是消费信贷。即便如此,平安银行上半年消费信贷总额依然超过300亿元。

图1商业银行2014年上半年个人贷款的组成部分(单位:亿元)

资料2014年上市商业银行半年报。

图2商业银行2014年上半年信用卡消费总额及信用卡透支总额

资料2014年上市商业银行半年报。

图3平安银行2014年上半年贷款业务的构成比例

资料2014年上市商业银行半年报。

相比之下,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业务不能包括房贷和车贷,主要是家用电器、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耐用品和服务性消费项目。根据银监会数据显示,四家消费金融公司2013年全年消费贷款总额102.55亿元,仅为平安银行2014年上半年个人消费信贷的1/3,是农业银行上半年信用卡贷款额度的1/20。回顾消费金融公司成立4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可以发现,其发展受到地域限制、监管政策、市场空间局限等因素的制约,未能达到预期的高度,尤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未能与商业银行零售业务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尚未出现市场接受程度较高的消费次贷特色产品。未来,在商业银行凭借网点资源和交叉销售的显著优势下,消费金融公司在传统市场的增长潜力并不十分明显。

(二)线上消费金融市场成长势头迅猛

与传统的消费市场相比,线上消费市场(又称“互联网消费”)打破了地域限制、客户和业务的范围边界,借助互联网平台拓宽市场空间、创新业务模式。同时线上消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尚未确定,仍存在业务创新的无限可能性,必将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破解当前发展难题的重要途径。

1.互联网信息消费的爆发式增长为消费金融创造出一片蓝海

近年来,以电子商务、网络支付、互联网增值服务为代表的信息领域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大量涌现,不断激发新的消费需求,成为日益活跃的消费热点。信息消费是实体消费在互联网空间的延伸,其带来的金融需求增长前景巨大,为消费金融创造出新的市场空间。截止2013年底,我国共有网民6.2亿人,手机网民5亿人。2013年,我国网购市场规模达1.85万亿,预计2017年可达4.14万亿,2013年网银交易规模达1000万亿,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额达5.7万亿。

2013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线上信息消费在我国消费市场的重要地位,提出信息消费规模到2015年超过3.2万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其中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信息消费规模达到2.4万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基于电子商务、云计算等信息平台的消费快速增长,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8万亿元,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3万亿元。

2.线上消费金融市场竞争格局未定,呈现百舸争流态势

首先,商业银行零售部门今年起纷纷开展线上个人金融服务,比如工商银行推出了“融e购”[1]B2C电商平台,主打线上、线下直接消费的新型信用贷产品“逸贷”,2014年上半年贷款额度达到1213亿元;中国银行推广线上支付和定制化虚拟支付,推出了同业领先的商户智能移动收单产品“中银收单MPOS”线上产品;平安银行开发了“橙e平台”,将信用卡、个人消费信贷等产品融入该平台。其次,消费金融公司也在向线上业务转型,2014年2月,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的“轻松e贷”上线;3月份,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和财付通(腾讯)携手推出的线上信用支付产品开始公测;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也表示今年有望推出线上业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兴未艾,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更是刚刚起步,消费金融公司规模较小,经营方式灵活,在提倡开放、对等、脱媒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上具有相对的后发优势。还有,借助于为中小型商家提供贷款的业务基础,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开始试水消费金融业务:京东商城在2014年2月推出“京东白条”,类似于信用卡的分期付款,属于虚拟贷款;阿里巴巴“支付宝”在2013年8月推出了信用支付功能,可在分析用户数据的基础上为其授予一定的透支额度。

和互联网企业对接数据资源的可行性

(一)互联网大数据的核心价值及其现有不足

BAT(百度、阿里、腾讯)各自具备差异化的大数据核心资源。其中,百度拥有公共网络数据和用户搜索入口,并且在任何网络终端都难以被取代;阿里借助电子商务积累了中小型企业和消费者的支付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由于其直接的商业属性,更易于价值的变现;腾讯则占据绝对领先的社交网络和个人信息,是个人用户在网络的虚拟身份的代名词,并基于这种用户粘性提供信息增值服务。例如,腾讯大数据的核心价值在于即时通讯软件(QQ和微信)、“用户信息”和“社交网络”。QQ和微信分别发挥了个人用户网络身份证的作用,因此其用户粘性极大,且产生了海量的用户信息和社交关系。基于即时通讯软件的绝对垄断地位,腾讯建立了广泛的业务板块,例如门户网站、视频、邮箱、音乐、游戏等。通过“一键登录”,网络用户的行为轨迹被完整的记录下来,因此对其兴趣偏好、消费习惯的精确且完整的描述成为了可能。目前腾讯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增值付费服务,例如会员制、游戏付费等,而社交网络的大数据并未在其中发挥直接作用。腾讯的优势主要在数据采集,虽然腾讯自创始以来就非常重视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但这主要用于改进核心产品,例如通过用户社交关系推荐好友、推荐产品、优化信息过滤等。随着“大数据”战略的逐步深入,腾讯亟需进一步释放其拥有的海量数据价值。

(二)互联网数据价值的变现能力对其业务扩张的影响

依托用户资源和粘性进行业务扩张是腾讯惯用的发展模式。在用户使用惯性较大且门槛不高的领域,凭借软件开机弹窗和用户粘性就可以迅速积累一定市场份额,但在需要核心技术的其它业务领域,这种模式就会遇到困难。比如腾讯于2013年战略入股搜狗,同时将原搜搜团队并入搜狗,在事实上宣布了腾讯累计投资20亿元独立开展搜索业务的失败。同样,腾讯于2014年战略入股京东,并将旗下拍拍、QQ网购、易迅并入京东,同样证明了腾讯电商发展战略并未取得理想的结局。腾讯在业务扩展的不成功案例,反映了其大数据价值的变现在某些领域难以凭借自身力量来实现,这些领域的共同点有:一是同业竞争对手的强大,例如搜索方面的百度,电商方面的阿里;二是特定业务的有一定技术性门槛,短期内难以积累,更难以复制,例如搜索的技术门槛极高,电商则需要和线下商家结合的能力;三是互联网经济的规模效应决定了如果无法在某一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就无法取得合理的利润,长期为非核心业务的薄利或亏损买单,会给腾讯的主业带来潜在风险。在这些领域里腾讯不得不调整为“大平台”战略,即通过入股具有成熟业务的合作伙伴(例如京东商城和大众点评网),这样既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又能使这些新业务和现有业务形成良性协同效应,同时也享受了股东收益。

(三)互联网企业布局金融业务所面临的问题

虽然互联网企业在不断加快向金融领域布局的步伐,但其金融业态发展仍然存在着不足,主要体现在大数据与金融的融合还不够深入。

首先,互联网企业目前与大型金融机构的合作并不顺畅。在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的金融机构中,尚未出现国有大行、大型股份制银行、大型金融控股集团的身影。大型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的数据对接难以实现,即便是大型银行,其掌握的只是用户银行账户信息和交易行为数据,而关于用户行为习惯、地理位置等多元数据大多沉淀在互联网平台上。二者虽然各具价值,但却难以真正融合,对金融机构来说,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要求使其不可能将数据公开给互联网公司,而对腾讯而言,用户数据是其立身之本,也不会将其与金融机构分享。在目前仅有的合作中,金融机构和互联网的数据仍然是分离开的,以虚拟信用卡为例,其只是通过一定的流程设计,在用户创建时引入了互联网的数据分析接口,银行获取的是分析结果。大型金融机构最为看重的是互联网的用户数据,意图是公众网络平台背后的有效用户数据,但互联网公司不会将这些独占性的资源共享出来。反过来,即便是大型金融机构需要互联网公司对用户数据的挖掘分析能力,也不可能把自身的核心数据分享出来。

其次,互联网企业的投资和信贷的风控经验并不充分。目前,互联网公司已开始布局民营银行业务。例如,前海微众银行的定位是消费者和小微企业,腾讯理所当然会把大数据技术导入到银行业务中,未来在消费金融、小额贷款、虚拟信用卡领域会有较大发展空间。但是,互联网公司依然缺少在投资和信贷业务方面最核心的量化风险控制技术和人才,尤其对于高收益、高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水平,目前仍然依赖从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引入相关人才。

从互联网公司在开展金融业务时面临的问题可以看出其版图扩张面临着较大的挑战,难点主要在于:一是互联网公司缺乏金融技术积累、人才积累、政府和金融机构关系等;二是余额宝、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陆金所等已确立较高标杆,规模效应已经成型;三是传统金融机构对互联网的重要性和冲击作用已有了充分认识,“触网”已成大势所趋,势必会对开展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展开反向冲击。因此,寻求和具有优势资源的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仍将是互联网公司未来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金融业务对互联网公司来说仍是非核心业务,主要用途仍然是为了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申请各类金融牌照并搭建多种金融业务板块,这既不符合其“大平台”战略,也不是效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与优秀的、具有行业地位的大型金融机构合作财富管理业务,是互联网公司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并实现二者共赢的有效途径,其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是大势所趋

从经营本质上看,金融业务是资金中介,互联网是信息中介,二者经营的都是虚拟对象,而非实物商品,都是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从互联网公司的角度来看,和金融机构展开合作是可快速介入互联网金融业务,扩宽数据价值变现模式,补充大平台价值生态链;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依托互联网公司丰富的个人用户资源和具有垄断地位的网络入口是“触网”的有效途径。利用合适的业务和平台来融合资源,使二者避免为不擅长的领域疲于奔命,而是继续聚焦于核心业务,并在创新领域取得共赢。

2. 双方实现数据互补

互联网公司拥有的海量客户资源及其丰富的个人数据信息具有较大的社会属性,对个人是完整的个人信息和互联网行为描述,对群体则是丰富的趋势、类别信息。但是其缺点在于数据噪声大,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对其进行处理和分析挖掘。此外,社会性信息的价值变现较为困难,这一点和阿里巴巴的电商数据差别较大,需要寻找适当的价值出口。金融机构同样拥有海量的客户数据,其特点是真实性和可靠性大,结构化程度高,价值密度大,无需处理太多噪声数据,但是其缺点是数据封闭,缺乏足够的个人私人数据和社交关系。通过合适的业务结合点,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可以形成良好的数据互补。

3. 双方实现价值对接

金融机构拥有互联网企业无可比拟的线下经营能力,其价值在于创新的产品设计、源源不断的投资资产、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以及成熟的政府关系、中介联盟等。互联网企业的价值则是网络渠道、网络营销和数据资源。通过数据接口连接金融数据和互联网数据,互联网公司可贡献对客户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类,基于大数据技术提供的精准营销、产品设计和客户管理,为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并极大的扩宽客户经营范围、创新产品经营方式。

对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资源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建议

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客户营销和业务开展方式主要包括:

(1)和购物商城开展合作,设立柜台作为业务办理网点,面向购物的客户;

(2)针对特定商品开发信贷产品,例如保险和电子产品;

(3)利用银行股东的客户资源展开交叉销售。在风险控制方面,主要延续银行信用贷款的思路,利用客户的资信记录、收入状况、工作状况来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分并授予相应额度和利率。在人才队伍建设上,消费金融公司的团队大多数来自商业银行的零售业务、风险管理和客户营销等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消费金融公司在经营和产品上和商业银行的同质化问题。回顾四年以来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状况,在监管约束较强、市场竞争激烈、业务空间有限的多重制约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并未到达预期的高度。

从介入消费金融领域的角度来看,传统金融机构若按照消费金融公司的传统模式来经营,在客户来源上缺乏商业银行的广阔资源,在业务开展上缺乏零售业务人才、网点支持以及风控体系,短时间内难以和现有的消费金融公司展开竞争。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可将消费金融公司定位于利用互联网技术,以线上服务为主,解决个人消费者随时随地的消费金融需求,这既符合当前消费金融向互联网化转变的大趋势,同时也是一项重大创新。在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渠道、金融资源支持和金融产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互联网平台可在客户资源、业务经营、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补充。

因此,在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定位,借助互联网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拓宽客户和业务范围

从介入消费金融领域的角度来看,若按照消费金融公司的传统模式来经营,短时间内在零售客户来源、网点支持等方面难以和现有的消费金融公司展开竞争。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应避免陷入同质化的误区,可将消费金融公司定位于利用互联网技术,以线上服务为中心,解决个人消费者随时随地的消费金融需求,这既符合当前消费金融向互联网化转变的大趋势,同时也是一项重大创新。

2. 明晰合作双方资源职责,促进合作方深度参与,以业务平台撬动互联网核心资源

由于客户定位是互联网用户,消费金融业务能否生存、发展、壮大,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于网络渠道推广、网络营销和网络消费平台。作为这些资源的供给方,应当明确互联网方面对资源的开放程度和相关义务,包括:(1)网络推广和营销。网络推广本身是一个投放广告行为,实际成本较大,互联网公司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有义务承担网络推广职责。(2)对互联网公司旗下消费业务,其有义务排他性的提供合资消费金融公司的信贷产品。

3. 合理设计业务发展路线,稳步推进在互联网全产业链的业务布局

互联网经济和信息消费涉及到大量业务模式,覆盖多种社会阶层。面对层出不穷的互联网商业模式,消费金融公司务必要合理设计业务发展路线,明确各个板块的权重,从需求、盈利、风险多个方面权衡,从最重要的目标起步,稳步推进在全产业链中的布局。在业务发展路线的设计中,既要考虑大的行业环境,又要考虑公司及合作方的资源优势和特长,建议按照以下顺序推进:

(1)从消费金融需求密度最大的电商平台入手。

(2)和网络增值服务展开深度合作,服务信息消费产业链的金融需求。

(3)从平台视角出发,延伸支付功能,并和支付公司合作推出类信用卡的信用支付服务。

4. 打好“金融”+“互联网”的组合牌,充分利用互联网创新因素,做好市值管理

近年来,互联网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在海外,苹果公司长期稳居全球最高市值公司。中国互联网公司纷纷登陆纳斯达克上市,成为“中概股”的核心。在国内,软件行业和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发展信息安全、软件自主产权化、大力促进信息消费的背景下也呈现出繁荣发展的态势。而传统行业的“触网”也成为业界关注的重大事件,例如当中信银行宣布“再造一个网上中信银行”,北京银行宣布和互联网企业小米公司合作,均引发资本的追逐,股价短期内大幅上扬。对已经上市的金融企业来说,可通过打好“金融”+“互联网”的组合牌,强化创新品牌效应,支持市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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