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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后消失老婆被要求还钱法院判不支持-【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7 12:44:49 阅读: 来源:硅系厂家

男子借款后消失老婆被要求还钱 法院判不支持

夫妻分居生活期间,丈夫向同居女友借款8万元,后债权人要求妻子还款遭拒,继而起诉。近日,江苏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笔借款因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不承担连带责任。

季某与王某是夫妻。2013年3月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纠纷。为此,王某曾多次向季某提出离婚,但季某始终未同意。为避开妻子纠缠,季某离家到南通某建筑公司务工。其间,季某与离婚女子孙某相识。为了能和孙某在一起,季某谎称自己已离婚,是单身。而孙某也信以为真。不久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

2013年12月,季某向孙某流露出想做水产养殖生意但没有资金的意思。而孙某觉得做水产养殖生意有发展前途,表示可以借钱给季某经营水产养殖。经双方协商,季某向孙某借款8万元作为经营生意的本金。孰料半年后,孙某意外得知季某有家有老婆,且外面负债累累。气愤至极的孙某遂想与季某断绝关系,而季某此后便玩起了 人间蒸发 。孙某多次寻找季某,但都未找到人。

2014年7月,孙某来到季某家中,找到季某的妻子王某,要求其还钱。但王某却拿出法院的调解书,告知孙某她已经和丈夫离婚,丈夫季某在外借款她并不知情,季某也从未把借款拿回家使用。孙某在震惊之余,第二天就将季某和王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以该笔借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为由,要求季某与其妻子王某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庭审中法院查明,季某与王某从2013年3月份开始闹离婚,2014年5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季某向孙某借款时,季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但当时季某自称单身,孙某也认为其是单身,孙某借款给季某个人使用意思表达清楚,且经法庭查明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某知晓该笔借款或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据此,法院判决季某负责偿还借款,驳回了孙某要求王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

■连线法官:

不是用做家用

个人借款个人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虽然孙某借款给季某时,季某没有离婚。但客观上季某此前已经与妻子闹离婚,并且处于分居状态,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孙某当时的主观思想看,孙某是基于季某陈述的其已离婚,处于单身状态,两人关系很好继而才借钱的,因而本案的借款虽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但最终认定为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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